快评丨结婚16年3娃非亲生,出轨妻子该“臭名远扬”吗?

▲当事人陈先生在直播中表示要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。图/社交媒体平台截图“结婚16年3娃非亲生”当事人陈先生要起诉妻子为自己讨回公道,并想通过直播,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。据上游新闻报道,2022年,江西上饶的陈先生在结婚16年后发现,3个女儿都非亲生。此事经媒体报道后,陈先生得到广泛同情。目前,他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准备起诉妻子。8月18日,陈先生还告诉记者,“这些天,我天天都在做直播,刚刚才做了一场,就是要让她们臭名远扬”。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然而,陈先生妻子却背着他与其他人生了3个孩子,陈先生则多年来承担了父亲的角色。妻子的行为,让陈先生承受了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。陈先生通过诉讼主张权益,一定能讨回属于他的公道,但其通过网络直播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的想法和做法,却让人不安。隐去具体个人信息,单纯将自己经历讲出来,作为情绪发泄,也作为对世人的提醒,如果陈先生这样做,未尝不可。但不指名道姓地“泛泛而谈”,似乎达不到陈先生所言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的效果。要解气,就要直呼其名,让世人知道“她们”是谁。而且,一个人称不上“她们”,所以陈先生要搞得“臭名远扬”的人,除了妻子,也包括3个女儿。但是,她们该承受“臭名远扬”的代价吗?3个女儿都是“私生子”,这是事实,但也是她们的隐私。隐私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无权泄露、公开,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。还要注意的是,这3个孩子都未满18周岁,系未成年人,还同时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保护。因此,3个无辜的孩子不应受到任何伤害,任何人也无权伤害她们。为人妇与他人通奸,明知对方系他人妇与之通奸并生下孩子,为道德所不齿、为法律所不容。那么,如果陈先生网络直播不提孩子,只想让做下“丑事”的妻子“臭名远扬”,是不是可以呢?答案仍然是否定的。妻子行为“不轨”,需接受道德审判、承受法律代价,但这并不意味着怎么对待她都是正当的。妻子作为公民所拥有的隐私权、名誉权等,并不因其做下“丑事”而丧失,而仍需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。从隐私权角度,法律确立隐私权的目的,是保障公民私生活安宁。基于这样的目的,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,都属于个人隐私。在此事件中,陈先生的妻子与人通奸是不光彩的事实,但只要她不愿这些信息为外界知晓,它们就仍属于她的隐私,包括陈先生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泄露、公开。从名誉权角度考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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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评丨结婚16年3娃非亲生,出轨妻子该“臭名远扬”吗?

▲当事人陈先生在直播中表示要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。图/社交媒体平台截图


“结婚16年3娃非亲生”当事人陈先生要起诉妻子为自己讨回公道,并想通过直播,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。


据上游新闻报道,2022年,江西上饶的陈先生在结婚16年后发现,3个女儿都非亲生。此事经媒体报道后,陈先生得到广泛同情。目前,他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准备起诉妻子。8月18日,陈先生还告诉记者,“这些天,我天天都在做直播,刚刚才做了一场,就是要让她们臭名远扬”。


夫妻应当互相忠诚,然而,陈先生妻子却背着他与其他人生了3个孩子,陈先生则多年来承担了父亲的角色。妻子的行为,让陈先生承受了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。陈先生通过诉讼主张权益,一定能讨回属于他的公道,但其通过网络直播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的想法和做法,却让人不安。


隐去具体个人信息,单纯将自己经历讲出来,作为情绪发泄,也作为对世人的提醒,如果陈先生这样做,未尝不可。但不指名道姓地“泛泛而谈”,似乎达不到陈先生所言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的效果。


要解气,就要直呼其名,让世人知道“她们”是谁。而且,一个人称不上“她们”,所以陈先生要搞得“臭名远扬”的人,除了妻子,也包括3个女儿。但是,她们该承受“臭名远扬”的代价吗?


3个女儿都是“私生子”,这是事实,但也是她们的隐私。隐私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无权泄露、公开,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。


还要注意的是,这3个孩子都未满18周岁,系未成年人,还同时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保护。因此,3个无辜的孩子不应受到任何伤害,任何人也无权伤害她们。


为人妇与他人通奸,明知对方系他人妇与之通奸并生下孩子,为道德所不齿、为法律所不容。那么,如果陈先生网络直播不提孩子,只想让做下“丑事”的妻子“臭名远扬”,是不是可以呢?答案仍然是否定的。


妻子行为“不轨”,需接受道德审判、承受法律代价,但这并不意味着怎么对待她都是正当的。妻子作为公民所拥有的隐私权、名誉权等,并不因其做下“丑事”而丧失,而仍需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。


从隐私权角度,法律确立隐私权的目的,是保障公民私生活安宁。基于这样的目的,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,都属于个人隐私。


在此事件中,陈先生的妻子与人通奸是不光彩的事实,但只要她不愿这些信息为外界知晓,它们就仍属于她的隐私,包括陈先生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泄露、公开。


从名誉权角度考量,也会得到同样结论。名誉是对公民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;任何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在此事件中,陈先生的妻子因其行为,社会评价显著降低,但其名誉权仍在,仍受法律保护。


需要注意的是,与诽谤行为虚构事实不同,侮辱并不要求虚构,即便行为人表达的是事实,只要该表达毁损他人名誉,即属于侮辱,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。陈先生要通过直播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,便存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。


此事中,陈先生是受害人,受到公众普遍同情,通过诉讼等渠道,其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。但他要“让她们臭名远扬”则属于“法外惩罚”,其中存在侵权风险,可能让自己从“受害人”变为“加害人”。陈先生应审慎从事,其律师也有义务提醒他这方面的法律风险。


撰稿 / 李曙明(法律学者)

编辑 / 刘天红

校对 / 刘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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